本文由郑州保险拒赔律师薛龙丹撰写,案例原型来自上海金融法院真实判决,系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人物为化名)。我本科读的是临床医学,现在做保险纠纷诉讼——"结节到底算不算病"这个问题,恰好踩在我两个专业的交叉点上,我用这篇文章把里面的门道一次讲透。
一、故事:一个"肺结节",让30万重疾理赔卡了壳
2020年6月,尹某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发现肺部有阴影,随后住院做了进一步检查。住院记录写着:右肺上叶前段及右肺下叶背段存在磨玻璃结节,医生没让手术,只交代"定期复查"。
从2020年到2021年9月,尹某某遵医嘱先后四次到医院复查,CT报告每次都显示:结节无增大。医生始终只有一句话:"继续定期随访。"
2021年10月,尹某某入职一家公司。入职时,他如实告知了公司自己患有肺部磨玻璃结节,并应公司要求再次去医院复诊——结果依然是:结节未增大,无其他异常。
之后,公司作为投保人,连续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疾险,尹某某是被保险人。合同里有一条常见的"既往症条款":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2年5月,尹某某又复查了一次,结节还是老样子。直到2023年2月,他的结节发生了变化——确诊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微浸润腺癌),随后入院手术。
术后,尹某某去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一纸拒赔:"你这个肺癌,就是投保前那个肺结节发展来的,属于投保前已患疾病,既往症不赔。"
30万的重疾保险金,就这么卡住了。尹某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先讲清楚:结节,到底算不算"病"?(这部分我替你查过医学书)
这是整个案子的核心,也是最容易被保险公司偷换概念的地方。我从医学角度把话说透。
(一)医学上:结节是"体征",不是"疾病"
"结节"这个词,医学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它是影像学或临床检查中发现的一种"体征",是CT、B超等检查设备"看到"的一个阴影或占位,不是诊断名称,更不是疾病本身。
打个比方:体检报告上的"结节",就像拍照片时镜头上的一个"污点"——它可能是什么、严不严重、要不要处理,都得进一步判断,不能一看到"结节"两个字就直接定性为"病"。
医学上要判断一个结节"是不是病",得看它具体情况:
- 大部分肺结节是良性的:比如炎症、疤痕、陈旧性病灶,一辈子都不会癌变;
- 磨玻璃结节尤其常见:很多人查出来就是磨玻璃结节,绝大多数长期无变化、无需治疗;
- "结节"和"癌"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即便是需要关注的结节,也要经过随访、穿刺、病理等一系列步骤,才能最终确定性质。
关键点在于:体检发现的、多年无变化的结节,在医学上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一种"疾病"。 尹某某的结节从发现到确诊前,历次复查都"无明显变化、无需针对性治疗"——这正是法院认定它"不是病"的医学依据。
(二)保险上:保险公司要证明"结节是病",它做不到
"既往症条款"拒赔的前提,是投保前确实"患有疾病"。但保险公司嘴里的"疾病",在医学定义上站不住脚——它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尹某某那个多年无变化的肺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
结节是体征还是疾病,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而它恰恰证明不了。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胜负手。
三、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这次拒赔,为什么输得彻底?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尹某某保险金30万元。 这个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意义就在它把"既往症拒赔"的举证责任说得清清楚楚。
(一)既往症条款有效,但"疾病"的定义是模糊的,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首先认定:这条"既往症条款"是投保人公司和保险公司自主磋商订立的,合法有效——这一点,和很多线上投保、格式条款没尽提示说明义务就无效的案子不一样。
但紧接着,法院话锋一转,点出了关键:
保险公司在这条既往症条款里,没有对"疾病"两个字做出明确定义。
什么叫"投保前已患疾病"?结节算不算?症状算不算?体检异常算不算?条款里没写。这种模糊地带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法院说: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因为条款是你保险公司拟的,你把"疾病"范围写得不清不楚,就不能事后把范围无限扩大、把投保人往坑里推。
(二)结节是"体征"不是"疾病",保险公司举证不能
这是本案最具医学含量的说理。法院援引医学通说:
结节系影像学或临床检查中发现的体征,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一种具体的疾病,其能否构成疾病尚应视结节的具体情况而定。
尹某某的历次就诊记录都显示:磨玻璃结节无明显变化、无需针对性治疗。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所以它"不予赔付"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句话:你说人家投保前就有病,你得先证明那个结节是"病"——你证明不了,就得赔。
(三)这个判决和"病历自述"拒赔,是一套逻辑
如果你看过我上一篇《病历里一句"既往病史10年",百万医疗险就拒赔了?》,会发现这两个案子其实是同一套裁判逻辑的两面:
| 拒赔理由 | 第9篇(辉县案) | 第10篇(本案) |
| 保险公司抓手 | 病历里病人自述"病史10年" | 体检报告上的"肺结节" |
| 法院的回应 | 主诉≠既往症,要有投保前确诊记录 | 结节是体征≠疾病,保险公司举证不能 |
| 共同结论 | 保险公司要对"既往症/疾病"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 同左 |
核心都是一条:既往症拒赔,保险公司必须先证明"投保前确实患有疾病",而且要证明这个病和现在的病有因果关系。 两个环节,保险公司都常常过不了关。
(四)一个必须知道的背景:这是最高法典型案例,权威性极高
这个案子不是普通的一审二审判决,而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并且是上海金融监管局与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对正在遭遇"既往症拒赔"的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条裁判规则已经是全国性的裁判风向——各地法院再遇到类似案子,大概率会参照这个标准:既往症条款里"疾病"定义不清的,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援引既往症拒赔,必须对"疾病存在"和"因果关系"举证。
四、判决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尹某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理由是:既往症条款未对"疾病"作出明确定义,疾病范围不明的不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结节系体征而非疾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尹某某投保前的肺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拒赔主张不成立。
五、实务建议:因为"结节/体检异常"被拒赔,你该怎么办?
"体检发现结节,投保后被拒赔"是重疾险、医疗险纠纷里极其常见的一类。作为律师,我给你几条实打实的操作建议:
建议一:先分清你的"结节"是什么性质
不是所有结节都一个待遇。翻出你的体检报告、CT报告:
- 多年无变化、医生只说"定期随访"的结节:按这个典型案例,它不是"疾病",保险公司拿它当既往症拒赔,站不住脚;
- 已经确诊、明确诊断为某种疾病的:那另当别论,要结合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来看。
建议二:抓住"举证责任"这张王牌
记住一个原则:保险公司说你有"既往症",它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证明你投保前确实"患有疾病",还要证明这个病和现在理赔的病有因果关系。
- 只有体检报告上的"结节""阴影"?——不够,那是体征不是病;
- 只有病历里的自述?——不够,主诉不等于既往症;
- 没有投保前正规医院的确诊记录?——证据不足。
建议三:如实告知,但别被"结节"吓到
尹某某案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他入职时如实告知了肺结节,公司也知情。正因为如实告知,他才能理直气壮地主张"这不是既往症、不该拒赔"。
反过来提醒一句: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到的要如实答,但没问到的、或者只是"结节待随访"这种情形,也不必自己吓自己、过度告知。如实告知是义务,但告知的范围以保险公司询问的为准。
建议四:先评估再行动
拿到拒赔通知,先别慌、也别急着认。这个最高法典型案例出来之后,"结节=既往症"式的拒赔,保险公司输的概率大大增加。先做一次免费评估:把保险合同、体检报告、历次复查记录、拒赔通知发给我,我帮你看结节性质、看条款定义清不清晰、看保险公司的举证能不能成立——把胜算摸清楚,再决定走协商、投诉还是诉讼。
本文由郑州保险拒赔律师薛龙丹撰写,案例系真实判决改编(人物化名)。如有疑问可致电 13526507590(微信同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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