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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32:儿科医生的漏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刑事追责的?

2026年8月17日 9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写在前面:2026年6月11日,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某(媒体报道亦称韩杰)刑满释放。从2024年2月17日凌晨接诊一名两岁半患儿,到2025年11月17日一审被判医疗事故罪,再到2026年5月28日二审维持原判——一起漏诊,用了两年多时间,走完了从诊疗失误到刑事定罪的全程。本文以公开报道的判决书信息为素材,站在儿科医生立场,逐环节拆解这条追责链条:每个环节发生了什么、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医生本可以做什么。


一、起点:凌晨三时的接诊

2024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一名两岁半男童因呕吐加重、呕吐物带血丝,被家属送至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当夜值班的儿科医生韩某接诊。他给患儿查体、拍摄腹部立位X光片,影像提示肠梗阻,遂作出“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的诊断,安排住院,予补液、护胃等保守治疗。

从现有信息看,这一夜的开端并非草率:患儿被列为“病重”,首次病程记录明确写道“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

但追责的种子,恰恰在这一夜埋下。事后查明,韩某未触诊患儿腹股沟区,也未安排腹部彩超等进一步检查。他事后解释:患儿无痛苦表情,家属未提供疝气病史,其主观排除了疝气可能;且夜间B超室无人值班。

律师视角:这一节点最值得警醒的,不是“该做的检查没有做”,而是“想到了却没有做”。病程记录中的“高度警惕嵌顿疝”八个字,日后没有成为免责的证据,反而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这是本案最值得深思的“病历悖论”,下文将专门展开。

二、查房与交班:被提醒而未行动的时刻

当日上午8时许,韩某与科主任罗某查房交班。据判决书记载的韩某供述,交接班时罗某曾要求他首先排查患儿肠梗阻是否由小儿疝气引起;韩某认为患儿无痛苦表情、家属未提供疝气病史,遂未检查腹股沟区。9时45分,韩某在病程记录中写道,患儿“仍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2次”“仍需高度警惕肠套叠可能”“必要时予腹部彩超检查排外”。11时许,韩某下班离院。

下午2时许,患儿病情恶化,家属经咨询外科医师后决定转院,自行驾车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16时许,转院途中患儿突发呼吸心跳骤停;16时20分送达急诊时已无呼吸、脉搏,查体发现右侧腹股沟有一无法回纳的包块。当日17时51分,患儿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嵌顿性腹股沟疝、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

律师视角:这段八小时,是本案刑事定罪的核心。判决书后来认定:患儿3时许入院至韩某11时许下班,长达八小时内,除输液外未行其他检查排除外科情况,未密切关注病情变化,患儿转院时已病情恶化,丧失关键救治时机。而在证据层面更致命的是:上级医师的提醒(据供述)、自己写下的“高度警惕”“必要时彩超”,都指向同一事实——他意识到了嵌顿疝的风险,却没有采取行动。刑法评价的,从来不只是“医术不够”,更是“意识到了风险而不作为”。

三、病历:从医疗文书到刑事证据

本案中,病历的作用被推到了极致。二审期间,检方提交了医院2021年至2024年间11份儿科肠梗阻患儿的住院资料,证明韩某此前接诊同类病例时,知道应当进行腹部触诊和相关辅助检查;法院亦调取了《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2004年版)》,其中明确:嵌顿疝是引起肠梗阻的原因,任何小儿急性腹痛,都应常规暴露腹股沟部位进行查体,以防漏诊。

审理中,韩某主张“凭经验排除了外科情况”,法院认为,该说法与“患儿入院后短时间内即被查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这一事实明显不符。

律师视角:病历环节的启示是双重的。第一重,病历是“无记录即视为未实施”的载体——未记载的查体、未落实的检查,在鉴定和审判中一律视为没有做过。第二重,病历也是“自证风险”的载体——本案病程记录写明了“高度警惕嵌顿疝”“必要时彩超”,恰恰证明书写者当时已意识到风险。有医学界专家提醒,电子病历中的鉴别诊断多为模板化表述,不宜简单等同于“主观明知”;但从证据规则看,白纸黑字一旦落入卷宗,法院只按字面判断。因此,病历不仅要写“意识到了什么”,更要写“为此做了什么”——何时查体、所见如何、何时申请检查、是否执行、未执行的原因与替代措施,均应如实留痕。

四、死亡与鉴定:民事定责先行

患儿的死亡,是一切追责的前提。此后追责分两条线推进,先是民事与行政线:

2024年6月13日,抚州市医学会受委托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方存在三处过失:一是未做详细体格检查和必要辅助检查,漏诊腹股沟嵌顿疝,致肠梗阻未能及时解除;二是考虑肠梗阻后未请外科会诊;三是与患方沟通不足,转诊时机与安排不妥。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24年10月29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医院被警告;韩某被警告并暂停执业6个月;罗某亦被警告并暂停执业6个月。

2025年1月24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医院存在漏诊、延误病情、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主要原因;江西省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5年3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85%的过错责任,赔偿146万余元,款项随后支付完毕。

律师视角:从民事到行政,追责层层递进,但尚在“医疗纠纷”范畴。真正值得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中“漏诊、延误病情、未及时手术”“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且系主要原因”等表述,几乎被逐字移植到后续刑事指控之中。换句话说,民事与行政程序中确立的“过错+因果关系”,为刑事程序铺平了道路。这也意味着:在医疗损害鉴定阶段,当事医生就应当以“将来可能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对待——积极陈述、提交规范依据、对鉴定程序与结论及时提出异议,而不是等刑事立案后再争取。

五、报案与立案:从民事纠纷到刑事案件的转折

2025年6月10日,韩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侦查;次日,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一个已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了结”的医疗纠纷,为何仍进入刑事程序?关键在于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其一,损害后果达到入罪门槛。医疗事故罪以“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为前提,本案系患儿死亡,属最严重后果。

其二,行为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等情形。本案中,检方指控韩某严重违反普通外科诊疗常规,未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辅助检查,导致漏诊嵌顿疝、延误病情。

律师视角:需要强调,并非所有漏诊都会被刑事追责。一般医疗过失——即使造成损害后果——通常止步于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本案之所以跨过立案门槛,是因为三个因素叠加:一是有明确诊疗规范可循(小儿外科指南明确要求急性腹痛患儿常规查腹股沟);二是韩某此前有接诊肠梗阻患儿的经历,法院认为其明知此类疾病的查体要求;三是病历中“高度警惕”“必要时彩超”等记载,被解读为其已意识到风险而未行动。三个因素叠加,才使“漏诊”被评价为“严重不负责任”。

六、拘留与审查起诉:37天窗口

2025年6月11日刑拘后,案件进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公诉机关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指控依据包括病程记录、两份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庭审中,韩某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他不否认诊疗存在过错,但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认错不认罪”的立场贯穿始终。

律师视角:自刑事拘留至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最长37日,系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本案最终未能在该阶段实现不捕或撤案,公开信息显示其核心障碍在于:鉴定意见已认定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主要原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又有病历记载与既往病历佐证。对医生而言,这一阶段的启示在于:刑事程序一旦启动,程序性辩护(证据合法性、鉴定程序、责任主体认定)与实体性辩护(规范适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应同步展开,而非等到一审。

七、一审:有罪认定与量刑逻辑

2025年11月17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韩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医疗行业。

法院认定:韩某作为执业医生,接诊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漏诊延误病情,致使患儿病情恶化死亡。同时认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赔偿已由医院赔付完毕,可酌情从轻。但法院同时指出,韩某始终不认罪,对自身职业规范未持端正态度,再犯风险较高,故未予宣告缓刑,并适用从业禁止。

律师视角:这一判决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其一,自首被认定,体现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在量刑中的实际价值;其二,“不认罪”与“从业禁止”直接挂钩——在“认错不认罪”的策略下,法院未认定其悔罪表现,进而影响缓刑适用与从业禁止裁量。需要说明的是,认罪与否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在医疗事故罪这类以“严重不负责任”为要件的过失犯罪中,认罪态度常常直接影响量刑空间,这一博弈需要专业辩护意见支撑。

八、二审:争点与证据补强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公诉机关指控其违反首诊负责制不能成立,原审认定漏诊嵌顿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二,医学会鉴定缺乏事实依据,患儿未做尸检,死因不明;其三,患儿转院时其不知情,家属自行驾车转院亦有过错。辩护人另主张: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死亡系多种因素叠加,不能将死亡归咎于“未触摸腹股沟”这一个行为;交班后患儿已由上级医师接手,应当疑罪从无。

二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新证据:医院2021年至2024年11份儿科肠梗阻患儿的住院资料,证明韩某此前接诊同类病例时知晓应行腹部触诊及相关辅助检查;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医师、护士的证言。法院亦调取了前述2004年版《临床诊疗指南》。

关于死因,法院认为:急诊病历与医师证言证实,抢救时患儿右侧腹股沟已见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抢救中心律两次恢复,不符合窒息死亡的表现;患儿最终因严重代谢性酸中毒、心率无法恢复而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仅十余小时,漏诊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做尸检不影响该认定。

关于责任主体,二审判决书专门查明:韩某2018年进入该院急诊科任助理医师,2019年转入儿科,案发时已有五年儿科从业经历,此前曾接诊小儿肠梗阻患儿、探查过其他患儿的腹部和腹股沟区,对相关疾病的确诊手段和危险性应有清晰认识;其虽已交接班,但作为经治医生,应对患儿全程诊疗活动负责。

2026年5月2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视角:二审集中呈现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核心争点——规范是否“有明确规定”、医生是否“明知”、行为与死亡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的边界。本案中,医学界对“技术过失”与“刑事过错”的界限存在明显分歧:多位儿科专家认为,对一名独立执业不久、所在医院配套不足的低年资医生,以2004年版小儿外科指南为标准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有失宽宥;且医院已赔偿、医生已受行政处罚,再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刑法谦抑原则。但从裁判结果看,法院更看重的是:明确的规范要求、既往的执业经历、病历中的自认记载——三者叠加之下,“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意识到了风险而未行动”的过失,被认定为“严重”。

九、获释之后:申诉与未竟之问

2026年6月11日,韩某刑满释放。此后他在社交媒体公开发声,承认诊疗存在过错,但坚持认为不构成犯罪,并开始准备申诉材料。他提出的疑问包括:交班下班之后,经治医生是否仍应对患儿全程病情承担全部责任?“首诊负责制”是否演变为“首诊无限负责制”?未做尸检的情况下,死因能否当然归于漏诊?这些疑问,也代表了不少临床医生的困惑。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患儿家属一方对部分接诊细节持不同说法,双方各执一词;本文所述事实,均以公开报道的判决书信息为准,仅用于法律讨论。

十、结语:这条链,对儿科医生意味着什么

回顾全案,从凌晨三时的接诊到两年后的终审裁定,追责的每一步都有迹可循:漏诊的发生、病历的记载、患儿的死亡、鉴定的结论、行政处罚、报案立案、拘留起诉、两审判决。九个环节,环环相扣,前一个环节的认定,为后一个环节铺路。

对儿科医生而言,这起案件至少留下四点启示:

其一,常规查体是最低成本的刑事防线。对呕吐、腹胀患儿检查腹股沟,并非过度检查,而是有明确规范依据的基本动作;这一动作,也是日后证明“尽到注意义务”的最有力证据。

其二,病历不仅要记录“意识到了什么”,更要记录“做了什么”。写进病程记录的“高度警惕”,若没有对应的检查、会诊、处置留痕,在刑事证据规则下可能适得其反。

其三,交班不等于责任切割。经治医生对患者全程诊疗活动负责,交接班记录应当完整明确,涉及风险的疑点不能停留在口头。

其四,鉴定阶段就要有“刑事视角”。医疗损害鉴定确立的过错与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诊疗是否符合规范,均可能直接进入刑事卷宗;在鉴定程序中积极陈述、留存规范依据、行使异议权利,远比事后辩护更主动。

最后,还有一个更宏观的问题值得追问:漏诊与技术过失的边界在哪里?低年资医生与基层医疗的系统性风险,应当由谁承担?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它引发的讨论——关于刑法谦抑,关于医疗行业的风险分配——远未结束。对每一位执业者而言,理解这条追责链条,不是为了恐惧,而是为了在每一个环节守住规范,也守住自己。


本文素材来源

  • 中国新闻周刊:《2岁半患儿身亡,医生获刑》
  • 新民晚报·新民特稿:《一名“罪医”的申诉》
  • 中国新闻周刊、腾讯新闻·医学界、凤凰网等媒体对本案判决书信息的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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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8月17日

薛龙丹律师

执业领域:专注于医疗、保险、工伤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类案件的争议解决及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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