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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20:保单出具后,投保人一直不缴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能拒赔?——保险公司“付费前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025年2月12日 192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实践中,不少财产保险业务模式是“先出单,后收费”模式,如果保险人和投保人签署了保险合同,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发生保险事故,该如何应对?如果以没有交保费为由拒赔,后期能否再向投保人追索保险费呢?有顾问单位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现就将该问题整理一下。
案件简介
某劳务派遣企业,因其业务扩展,于2022年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为其旗下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于同年8月1日签发了保险单,明确保险期限从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总保险费为10万元,并规定保险费需在45天内一次性缴清。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若未按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其足额支付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尽管保险公司多次催讨,直至保险期限届满,该派遣公司仍未支付保险费。
据了解,在保险期间,该劳务派遣公司曾2次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请求,但均因未缴纳保险费而被拒赔。
问题来了,保险公司能否通过诉讼成功追索这笔未缴纳的10万元保费?
该问题的答案有可能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什么是“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
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将投保人足额支付保险费的时间点确定为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点,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在未付保费之前处于悬置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这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以避免纠纷。
二、“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的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作者认为“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只要经过双方盖章确认,该条款就是有效的。
三、保险公司追索保险费的合理性与权利义务的平衡
法律允许保险人以诉讼方式追索保险费,但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保险事故风险。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未承担任何风险,在事故发生后并未进行过赔付,却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要求支付保险费,明显有违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在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承担任何风险,却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显然也违背了权利义务的平衡。
四、如果该劳务派遣公司在该保险年度未出险,保险公司能否追索该笔保险费?
作者的观点是可以。理由依旧是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年度没有出险,就否认保险的保障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完全可以向投保人追索保险费的。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作诉讼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作者:薛龙丹律师,专注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类案件。业务领域:金融&保险、大健康&医疗/医美、劳动&工伤领域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顾问业务。
电话/微信:13526507590
标签: 暂无
最后更新: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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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专注于医疗、保险、工伤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类案件的争议解决及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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