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中,涉及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篇以律师视角解读其中一起关于外卖员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再次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案件事实:
张三是一名外卖骑手,在进入某小区送餐时,左手持手机操控电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正在关闭的电动门。车辆后部被电动门撞击后,张三倒地受伤,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张三通过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检测费”赔偿。此后,张三起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问题来了:
张三在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情况下,能否再次起诉物业公司要求侵权赔偿?
法院观点:可以主张赔偿,理由如下:
一、职业伤害保障与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互不替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本案中,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性质,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而物业公司作为侵权第三人,其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两者制度功能不同,赔偿目的不冲突,因此张三有权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另行主张侵权赔偿。
二、赔偿项目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抵扣
法院指出,张三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是对其因工致残的补偿;而“残疾赔偿金”是侵权责任法中对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二者针对的权益基础和计算方式不同。物业公司不能以张三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
三、责任划分明确,侵权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操作电动门时未预留足够通行时间,是事故主因(承担70%责任);张三未安全驾驶电动车(如单手操控手机)是次因(自担30%责任)。因此,物业公司需按责任比例赔偿张三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
律师视角:
- 职业伤害保障≠免除第三人责任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社会保险的延伸,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时,仍可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两类权利并行不悖,劳动者无需“二选一”。 - 侵权赔偿可覆盖更多损失
职业伤害保障仅覆盖基础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而侵权赔偿可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更广泛的损失。本案中,张三通过诉讼进一步弥补了自身权益。 -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劳动者在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如监控视频、目击证人),并保留医疗记录、社保赔付凭证等,以便后续主张权利。 - 责任比例影响最终获赔金额
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比例。劳动者需注意自身行为合规性(如驾驶规范),避免因过错分担减少赔偿。
本案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仍可向侵权第三人索赔的司法规则,体现了“社会保险兜底+侵权责任追偿”的双重保护理念。对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可积极运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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