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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29:网约货车司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or劳务关系?如果受伤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2025年5月29日 95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实践中有些企业和司机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可以通过绑定第三方货运平台对司机进行管理,形式上司机和企业之间没有用工关系,如果司机的权益受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张三就面临这样的问题:
案例简介:
张三是一名网约货车司机,通过某货运平台注册账号后绑定某物流公司,需经公司审批才能接单。公司通过平台派发运输任务,张三需服从公司的路线、时间、运费标准等要求,违反规则会被扣罚。公司按月结算运费,运输收入是张三总主要收入。
某日,张三在运输途中因疲劳驾驶车辆侧翻而受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以“双方是合作关系”为由拒绝。张三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赔偿。
问题来了:张三和物流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劳动or劳务?
薛律师的观点是:双方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张三可以尝试申请工伤认定。理由如下:

一、企业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行为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性管理。本案中,张三的账号需绑定公司并经审批,运输任务由公司统一派发,张三对路线、运费无自主决定权;公司对超时、违规等行为实施扣罚,属于典型的劳动管理;运输收入是张三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公司按月结算,符合劳动报酬特征。

二、平台用工模式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即使通过平台接单,只要企业仍对司机实施实质管理(如派单、考核、奖惩),且司机从属企业业务体系,则劳动关系成立。

三、劳动关系成立是工伤赔偿的前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主张工伤赔偿。本案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后,张三的受伤若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平台经济下,用工形式多样化,但劳动关系的核心——“支配性管理”始终未变。网约司机若遇类似纠纷,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企业亦需规范用工,避免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管理”之实,最终承担更大法律风险。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作诉讼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作者:薛龙丹律师,专注于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业务。执业领域:金融&保险、大健康&医疗/医美、劳动&工伤领域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顾问业务。
电话/微信:13526507590
标签: 暂无
最后更新: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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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专注于医疗、保险、工伤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类案件的争议解决及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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