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行为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性管理。本案中,张三的账号需绑定公司并经审批,运输任务由公司统一派发,张三对路线、运费无自主决定权;公司对超时、违规等行为实施扣罚,属于典型的劳动管理;运输收入是张三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公司按月结算,符合劳动报酬特征。
二、平台用工模式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即使通过平台接单,只要企业仍对司机实施实质管理(如派单、考核、奖惩),且司机从属企业业务体系,则劳动关系成立。
三、劳动关系成立是工伤赔偿的前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主张工伤赔偿。本案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后,张三的受伤若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平台经济下,用工形式多样化,但劳动关系的核心——“支配性管理”始终未变。网约司机若遇类似纠纷,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企业亦需规范用工,避免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管理”之实,最终承担更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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