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开庭,一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律师提到了“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以及如何判断其效力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 案例简介: 一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我代理保险公司一方,是被告,对方律师开庭时提到我方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字体没有和其他条款显著区别,没有加黑加粗,主张我方没有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因此法庭应当判决被告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的“特别约定”,到底属不属于“格式条款”? 薛律师的观点是: 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