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某保险公司的咨询,是关于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案件。据我所知,该险种出险率比较低,这也是我遇到的第一例出险案件。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3月,包工头张三因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争议金额500万元),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该公司账户。张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张三主张的工程款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
2023年5月,建筑公司以“张三滥用保全措施导致账户冻结长达14个月,造成资金周转损失及利息损失30万元”为由,起诉张三和保险公司,要求连带赔偿损失。
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起诉张三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若建筑公司能举证张三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如恶意保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则其起诉具备法律基础。
若法院已认定张三败诉,且保全申请缺乏合理依据(如虚构债权),可认定保全错误,保险公司需依保函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张三系合理怀疑建筑公司转移财产(如对方曾有逃债行为),则保全不构成“错误”,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
若张三投保时隐瞒了关键事实(如明知工程款证据不足仍申请保全),保险公司可援引《保险法》第16条,以“故意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解除保险合同,并向张三追偿已支付的赔偿金。
建筑公司需证明损失与保全措施直接相关。例如,若其账户冻结期间仍有其他资金来源或未积极采取解封措施,可主张损失扩大部分与保全无因果关系,减轻赔付责任。
此外,诉讼保全责任险具有保证和保险的双重属性,根据我国担保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后,是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的。同样,保险人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保全申请人追偿。但如果该赔偿是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再行使这个追偿权就没有意义了。毕竟投保人买保险的目的就在于此。
但如果,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除与张三的保险合同,一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向保全申请人(本案张三)主张追偿。否则因未解除保险合同而直接拒赔的行为,在部分法院看来是不合理的。
作者:薛龙丹律师。业务领域:金融&保险、大健康&医疗/医美、劳动&工伤领域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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